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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535 打印 返回

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的的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能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09)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中认定:“虽然建行署西街办事处再次发放6000万元贷款的依据是1997年第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但仅能证明这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而不能认定是担保人沧州大化愿意为该60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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