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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陈国芳vs郑丛兰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94 打印 返回
     案情:被告郑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9月、2009年7月向陈借款5万元、15万元、1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从2007年起至2009年9月止每月向原告转账2500元。丛2008年10月起至2009年7月止,每月转账7500元。2010年2月转账7500元。被告累计还款137500元。
      焦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35万元是否属于有息还款?利率多少?
  福安市法院:原告与被告借款关系成立,但未约定利息。被告主张未约定利息,应为无利息。但是,200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时,还款已接近15万元,理应取回一张借据,无理由再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由此可见,从已有的有规律性的还款事实和日常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借款后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系高利贷借款。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抗辩,认为本案借款系高利贷借款、超出的高额利息部分应当返还或者抵扣欠款,故本院不予主动审查。因此,就本案的事实,被告所归还的款项,应认定为归还利息为宜,已支付的利息款不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未支付的也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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