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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能举证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494 打印 返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自贷款提供之日生效,出借人能不能举证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非常重要。
      在一些案件里,出借人凭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条,收条等向借款人等主张权利,起诉借款人等,如果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没有实际提供贷款,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合同未成立,出借人败诉的风险较大。因此,出借人除5万元以下的小额借款外,一般不要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借款人或其委托收款人提供贷款,留下确实的证据。
      此外,如果借款人有通过银行支付利息的证据,也可以佐证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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