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
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答问
1.《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对借贷利率设置上限,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可自由约定?
答:原则上,《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限制,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温州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超过部分不受保护;债权人已经收取的超额利息,直接充抵相应的本金,债务人无须偿还。但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额利息,且已还清所有借款,则债权人超额利息属合法所得,受法律保护。
2.《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民间借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是否导致民间借贷无效?
答:《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书面合同的规定属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不会导致民间借贷无效。但民间借贷当事人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书面合同等相关资料,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会导致备案机构无法顺利受理备案。建议民间借贷当事人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民间借贷仅出具借条或欠条、且未能补签书面合同的情形。如果借条或欠条具备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的,备案机构应予受理备案。
3. 哪些民间借贷需要备案?
答:《条例》实施大额、涉众性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都应当报送备案。民间借贷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鼓励当事人报送备案,但无强制要求。
4.民间借贷备案的义务人是谁?
答:符合强制备案要求的民间借贷,报送备案的义务人是借款人。当民间借贷发生或变更时,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设立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但借款人是否需要就民间借贷的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并无强制性要求。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督促,或者自行报送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5.民间借贷备案有哪些途径?
答:民间借贷当事人可通过如下途径申请备案:(1)直接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县级地方金融办备案;(2)前往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报送备案;(3)登录民间借贷备案管理系统进行远程备案。
6. 民间借贷备案登记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民间借贷当事人在报送备案时,需提交民间借贷合同副本(最好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证件、借贷交易凭证等),并填写备案登记申请表等。如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民间借贷合同副本的,从鼓励备案的角度出发,只要当事人所提供的借条或欠条具备民间借贷的基本要素,如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也应受理备案。
7. 民间借贷备案是否要收费?
答: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 办理民间借贷备案,备案信息是否安全?是否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条例》及《实施细则》为切实保障民间借贷信息的安全性,规定了备案信息披露与保密制度。其一,受理民间借贷备案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行为,县级金融办可自行受理备案,也可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须在当地金融办的受托范围内承担备案等职能;其二,民间借贷备案机构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与台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其三,设置了严格的信息查询制度,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他人不得查询其民间借贷信息;其四,设置了严厉的事后处罚机制,备案机构泄露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视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9. 办理民间借贷备案,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
答:对出借人而言,当借款人发生借款违约时,民间借贷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被法院予以采信。且出借人可持民间借贷合同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必要时可依公证申请强制执行。
对借款人而言,办理民间借贷备案的,借款人所支付的民间借贷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范围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再者,民间借贷备案材料可作为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等。
10. 民间借贷办理备案后还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吗?
答:备案的民间借贷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备案能够降低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出借人可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借款情况,备案机构也可根据备案信息对个别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提出警示,及时防范法律风险,从而在源头将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排除在备案系统之外。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而言,办理民间借贷备案,并如实披露借贷资金的使用用途,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会成为有关部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