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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8 点击次数:431 打印 返回

    近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57号)(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今年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各方面的普遍认同。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2006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中,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取消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一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限制。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自主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早在这之前,为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银监会2008年4月3日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银监发[2008]15号),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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