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甲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三方遵照有关法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临时周转 。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还款时间:乙方应于上述到期日前向甲方一次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第五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 %/年,每月20日之前支付当月利息,本金于到期日一次还清,若发生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则按照20%/年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金额向甲方支付全部利息。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乙方有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6.2 若乙方有偿债能力减弱可能之情形,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6.3 若发生借款或利息逾期,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有关担保方立即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7.2 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7.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乙方有改变住址、经营方式等行为时,应最迟于改变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保证借款本息的清偿。
7.4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7.5 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天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7.6 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资料,如实告知甲方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8.1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8.2 乙方、甲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除应按实际借款时间按本协议利息计息外,还应对逾期借款按每逾期一日加收万分之三违约金。
第十条 债务担保
丙方就乙方于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之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乙方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盖章或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