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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将迎来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合法化时代?

发布时间:2014/3/19 点击次数:415 打印 返回
百瑞民间融资法律研究中心  刘茂林
 
        企业间借款合同合法还是非法?这一直是全国数以万计的担保公司们关注的问题。轻者在诉讼中面对老赖少收利息,损失惨重,重者还有各种违法犯罪的嫌疑,诸如非法集资、非法营业、干扰金融秩序等等,让人睡不着觉。
 
         2014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日前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再一次强调,那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
        “法无禁止即可为”向中国的民间融资行业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同时也向中国司法发出了强烈的改革信号。
         我们先回顾一下“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这一司法实践的形成过程。199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认定“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随后,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以《合同法》第52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答复被最高法院采纳,可见两个怪现象。一是在没有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解资金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居然替代了立法机关的地位指令法院系统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完全违反了我们早已确立的权威立法体制,并制造了很多说不清的结果;二是其理由十分荒唐。为什么说民间融资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难道就只有能向银行贷款的企业组成?相反,为什么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难以解决?难道它们不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要说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这恰恰证明计划经济的思维还在金融监管上根深蒂固,完全与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相去很远。    
        中国存贷款利率高,这不是民间融资造成的,这是体制的问题。市场化的承诺已经由中央政府发出:两年内解决!
       “法无授权不可为”正逐步纠正上述司法实践。今年3月1日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第一次以地方人大的立法文件确认民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让昔日的重灾区重树秩序,健康发展。
        2013年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业间拆借资金的效力】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合法化,肯定会遭遇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等很多权力机构的阻扰。是否能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虽将拭目以待,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我们应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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