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责任范围: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