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发生交通事故通常面临赔偿问题,确定赔偿问题则必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1)因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遭受损害的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受害人遭受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亡没有死亡的,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损害造成身体缺陷,不能亲自不能参加赔偿诉讼或自身知识的缺乏而无法参加诉讼法活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2)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的近亲属是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了,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此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是赔偿权利人。因精神损害赔偿当中,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受害人人格利益保护人的受害人近亲属,他可以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这种受害人近亲属也是赔偿请求权人。其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保险公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强多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垫付抢劫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已经购买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应当在责任范围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取得追偿请求权,当责任人出现时,有权向其追偿,因此保险公司成为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
(4)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问题,即“机动车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后,其取得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的权利,因此社会救助基金可以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