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证据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承揽合同合同纠纷案件
(一)证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缴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二)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三)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一)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4、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二)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四、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一)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贷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二)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三)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一)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当事人(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发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据。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一)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七、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二)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三)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一)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九、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1 、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律师声明:本诉讼证据指南是根据深圳市范围各级法院诉讼证据材料的要求汇编而成,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参考时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和思考。我们慎重提醒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的要求(证据种类、形式、格式、数量等)而提供证据材料,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