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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诉讼证据指南

发布时间:2011/12/8 点击:938 字体大小: 返回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诉讼证据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一)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二)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三)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交通事故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在主体资格方面有特殊的要求,额外需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2、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四、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1 、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律师声明:本诉讼证据指南是根据深圳市范围各级法院诉讼证据材料的要求汇编而成,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参考时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和思考。我们慎重提醒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的要求(证据种类、形式、格式、数量等)而提供证据材料,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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