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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发布时间:2011/12/21 点击:1487 字体大小: 返回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借条上的债务人。 但以下几种情形,被告的范围可扩大,以利于债权的实现: 

  

    一、  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为被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未在欠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只要债权人将夫妻都列为被告起诉,法院就应当认为主体是适格的。在明确实体权利义务时,要注意到婚姻法的相关但书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只明确借条上的债务人还款。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常会出现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探讨的价值但实际处理要慎重。1、夫妻无AA制约定,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期间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如判令其还款,肯定合法,却不合理。如判不承担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相背。个人认为,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2、夫妻一方为赌博,背着另一方向第三人借债,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关键要看两方面。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同时,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所以说,要认真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如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默契,故意对夫妻另一方隐瞒真相,则另一方不应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借贷作为被告涉诉,应否追加其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有很大影响。个人独资企业银行贷款难,银行一般只会给大企业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原始发展光靠自有资金不行,很多是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发展起来的。只有企业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基础上,银行在企业有机器、厂房等作为抵押的情况下才会借款给企业。当债权人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否应当与独资企业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涉诉,应当仅以独资企业本身为当事人,不应当追加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告时,应当追加其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主要理由是: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人就是投资人,这有别于公司等法人企业。公司等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投资人出资一旦完成,就失去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不再是这部份财产的所有人,法人成为法人财产的权利主体。所以,公司等法人被诉时,只需财产的所有者法人应诉即可,而不需要出资人作为被告。除非是出资人出资不足时或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等例外情形,出资人才有可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独资企业本身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是投资人。因此,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企业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2、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不应当脱离实体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上述规定,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能要对企业对外的债务担清偿责任。既然可能承担责任,就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3、有观点认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投资人在诉讼阶段不必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独企业承担责任后,如果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就不必追究投资人的责任;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再在执行阶段加以解决,裁定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相对于审判程序追加被告而言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完整诉权。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借款作为被告涉诉,其投资人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责任形式。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确定责任时,主文部分分为两个条款来表述,首先,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其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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