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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1/12/19 点击:964 字体大小: 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11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上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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