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服务范围 诉讼指南 收费标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本站简介
本网站是由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的所三位热爱法律事业,且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共同精心打造的,旨在利用团队的力量、专业的知识维护一切合法权益。我们以勤奋、智慧和责任作为服务质量的保障,在案件代理中,我们始终秉承“周密的方案策划 + 精良的法律专长 + 有效的公共协调 + 团队的整体运作”的原则,追求卓越,力争不负客户重托。
法律法规

广东高院关于部分承租人对整体转让的租赁物是否享有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1/12/22 点击:1308 字体大小: 返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承租人对整体转让的租赁物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批复

200599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7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黄勇、文婵粉与韶关节韶关市经源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林正祥租赁合同及优先购买纠纷上诉两案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部分承租人对整体转让的租赁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从本案案情来看,韶关市经源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正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将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2号首层商铺整体转让。由于黄勇与文婵粉只分别承租了该商铺的一部分,而部分租赁权所派生的优先购买权不应限制所有权人对其余部分的处分,因此只能对其承租的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对《产权转让协议》所涉商铺的整体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0909日 实施日期:20050909日 (地方法规)

 

上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下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Copyright © 2006-2011 杨普军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102686号
电话:0755-33362111 传真:0755-3336296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