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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清关&化妆品邮寄&化妆品关税&化妆品个人携带入境主要事项/问题咨询

發布時間:2012/8/1 點擊:2148 字體大小: 返回
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清关&化妆品邮寄&化妆品个人携带入境主要事项/问题咨询

问:关于个人入境化妆品合理自带数量
答:《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根据2007年海关总署第25号的规定(2012年4月15日失效),化妆品的税率为50%,完税价格由现场海关另行确定/件。自2012年4月15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境物品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生效,其中有关规定如下:09020100 洗面奶/洁面霜100/支、瓶;09029900 其他清洁/护理类化妆品 另行确定/支。建议你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生效后的详细规定。

问:邮寄化妆品通关&化妆品香港购买通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化妆品的税率均为50%。在实际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应以口岸海关和主管海关的要求及审核为准。属于亲友间赠送的可按个人物品办理手续,否则应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如有疑问,请拨打海关咨询电话12360向海口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


问:香港购买化妆品入境关税
答:您好,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化妆品税率50%。

问:个人邮寄化妆品征税起点
答:您好,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化妆品税率50%。只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上的就一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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